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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版权局出新规 网站传播侵权作品将被约谈

时间:2011-6-6 20:22:43 点击:

  核心提示:   本报讯 针对近年来层出不穷的网站侵犯版权现象,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版权资源信息共享,市版权局于昨天发布了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》。该意见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按照该意见,...

  本报讯 针对近年来层出不穷的网站侵犯版权现象,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版权资源信息共享,市版权局于昨天发布了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》。该意见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按照该意见,传播侵权作品的违规网络企业,将被市版权局约谈。

 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共有14条,对网站规范资源分享平台的用户上传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。根据意见中的相关规定,今后,在信息共享平台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,应当提示网民不得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;同时,网站还应有效记载网民的姓名或名称、网络地址等注册信息,相关信息应保留一年。该意见还特别鼓励网站推行实名注册制度。

  意见还提出,网站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,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五类作品上传。这五类作品包括:电影、电视剧及其他专业制作的长视频作品;载有出版、版权标识和再版编目的作品;体育赛事、文艺演出等电视、网络直播节目;一般公众所熟知的知名作者、制作者的作品或知名度较高的作品;处于热播、热卖期间的其他作品。

  另外,对于未经许可且多次上传他人作品的用户,网站应当对其予以禁止;对于制止无效的,应当终止服务,并向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举报。指导意见还提到,鼓励网站与权利人组织建立预先防范机制,通过采取指纹、水印、DNA等自动识别技术,以制止未经授权,上传他人作品的行为。

  对于搜索引擎网站上常见的侵权行为,该意见也做出了相应规定。按照意见相关内容,今后作品权利人发现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时,可以通过在线、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通知网站;网站方面则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受理此类通知。在接到通知后,网站应立即删除相关信息或断开链接;如遇到权利人一次通知的数量较大或有其他比较复杂的情况,难以立即删除或断开的,应当在24小时内删除或断开;超过24小时未删除或断开的,应当向权利人做出书面说明。

作者:佚名 录入:gliii 来源:不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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